为合理配置办学资源,满足学院教师教学、科研、办公需要,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,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用房人需向学院办公室提出用房需求。学院办公室汇总申请后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确定。
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和行政人员用房配置需符合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》。
第三条 根据《红宝石9999hbs新进教师首聘期第一聘期年薪制人才薪资发放办法(修订版)》(上理管〔2021〕19号)规定享受学院年薪制待遇的新进讲师,按副教授标准配置办公用房。完成首聘期第一聘期工作协议规定任务的,可以在首聘期第二聘期继续按副教授标准配置办公用房。首个合同期到期未能晋升高级职称的,恢复按讲师标准配置办公用房。
第四条 在职(含学院返聘)教师申请同房型调整的或者因职称晋升升级房型的,根据房间余量和“所在部门就近安排”的原则统筹安排。
第五条 退休教授担任硕士导师的,在办理退休手续之日下月起,核准≤2.5年(硕士学制)的使用期限(完成学生指导后提前收回);担任博士导师的,在办理退休手续之日下月起,核准≤3年(博士学制)的使用期限(完成学生指导后提前收回)。
第六条 退休副教授、讲师的办公用房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收回。
第七条 退休教师确有指导延期毕业生需要的,可申请公共办公室办公。
第八条 离职教师的办公用房在办理离职手续时收回。
第九条 科研院(所)用房按年缴纳1500元/㎡的使用费。使用费在年度考核时使用科研院(所)责任人的个人工作量抵扣。可抵扣的工作量包括科研项目工作量、科研成果工作量。如果工作量不足以抵扣的,扣发相应额度的学院津贴。
第十条 办公用房的安全责任人由部门负责人指定,科研院(所)的安全责任人由院(所)在职教师担任。安全责任人应配合学院做好用房安全管理,建立相应的防火、防盗监管责任体系,并实施常态化的安全检查与整改。
第十一条 《红宝石9999hbs公共用房管理办法》(上理管〔2020〕23号)废止。
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。
红宝石9999hbs
2021年8月31日
上理管〔2021〕21号红宝石9999hbs公共用房管理办法(修订版).docx